前言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花了一个下午,用AI反复调试提示词,改了七八版,终于写出了一篇满意的文章。发到公众号上,阅读量不错。结果第二天发现,好几个号一字不改地转走了,连你的署名都没留。你气得想举报,但心里突然一沉:这篇文章是AI帮我写的,我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这不是一个假设性问题。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正在起草专门的法律文件,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在此之前,中国法院已经通过多起判决,给出了逐渐清晰的答案。
一、提示词输入者的智力投入须达到“创作”高度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先说第一案,在(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09-2-158-005)中,原告腾讯公司主创团队利用其拥有的计算机软件生成涉案文章,文章底部标有“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并发表在平台上,后被告将该文章复制粘贴,发表在被告自主运营的网站,原告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从涉案文章生成过程来看,本案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出、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该计算机软件的自动运行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且系法人作品),原告享有对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2018)京0491民初239号/(2019)京73民终2030号
同一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计算机软件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作出了相反判决。
涉案文章内容系某律师事务所利用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设置检索条件后,由生成的数据报告整理而成,内容包含文字和数据分析图表。该律所将文章发表在律所公众号。此后该文章出现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上,且内容删除了署名、引言以及结尾的“注”等。律所起诉百度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侵害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网络信息传播权。百度辩称,涉案图形及文字均采取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非原告智力成果,不落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律所是否对涉案图形享有著作权。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自然人创作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本案的软件开发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分析报告未传递软件开发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由软件开发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未传达其思想、情感的创作型表达,故该报告亦不应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根据查明事实,不同使用者应用相同软件进行处理,最终形成的图片应当相同,涉案图片不能体现律所的独创性表达,故涉案图片不能构成图形作品,律所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涉案文章中的文字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百度抗辩涉案文章系采用威科先行库“可视化”自动生成,但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涉案文章与威科先行自动生成的报告在文字内容以及表达方面完全不同,因此应认定涉案文章由律所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时间来到2025年,我们看下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基本案情为:2023年,李先生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反复调整正向提示词、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一系列参数,生成了一张图片,后发表到某社交平台。随后,刘女士在其他平台上直接使用这张图,并去掉水印。李先生认为刘女士侵犯了自己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刘女士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法官在判决中做了一个关键的区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查明人类使用AI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人以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纵观本案原告的创作过程,其与“一键生成”完全不同。李先生不仅要选择模型,还要精心设计正向提示词,告诉AI“要画什么”,同时设置反向提示词告诉AI“不要画什么”,而调整迭代步数决定画面精细度,设置引导系数控制AI对提示词的遵从程度,甚至连随机数种子都要反复测试——这些参数的任何微小变化,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画面结果,而这一切均由李先生独立完成。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侵权行为成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1]
二、单纯的指令输入未反映足够的“智力性劳动成果”,不构成“独创性表达”
(2025)赣0602知民初47号
但并非只要用了AI、调了参数就一定能拿到著作权。在(2025)赣0602知民初4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创作过程高度依赖AI技术功能,未投入过多自我审美意识和创作工作,所有动作仅为输入场景描述,未进行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未付出与传统创作相称的智力性劳动成果,且图片生成软件结果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原告的创作灵感与涉案图片没有独一的映射性。此外,涉案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创作者的独特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片具有本质区别。综上,涉案图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025)京0112刑初558号(入库案例2025-09-1-160-001)
该案中,被告人将权利人的美术作品导入AI软件,利用该软件“图生图”功能,在统一设置参数后生成多张图片,并从中选取与原作品最相似的一张出售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则利用该图片销售商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为:从图片生成角度来看,将权利人的美术作品转换成涉案图片仅需进行简单的参数选择,被告人未对生成图片进行进一步优化、创作,对生成结果的智力贡献微乎其微;从对比结果来看,涉案图片与权利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虽然被告人将权利人作品做成拼图,但这只是改变了美术作品的载体和呈现方式,保留了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仍属于对权利人美术作品的复制,构成侵权,罪名成立[2]。
三、提示词能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
前面回答了“AI生成物能不能算作品”的问题,但紧跟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出现了——既然提示词是创作过程中的核心智力投入,那提示词本身,能不能单独受著作权保护?2025年11月,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该案原告为Midjourney创作了六组提示词,并将根据提示词生成的绘画作品发表至某平台。此后原告发现俩被告在其他平台及其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自己生成的作品高度相似,经调查发现,俩被告使用了自己撰写的提示词并生成涉案画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
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上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从形式上来看,它们虽然包含多种元素,但仅系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和关联,系无序组合,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
从独创性角度来看,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料细节等均属该领域的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组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程度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综合上述判例,法院的判断标准存在统一的“内核”,即在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可版权时,严格遵循法律关于“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要求,关键判断“你做了什么”,而非“AI做了什么”,判断你的参与是否对AI最终生成内容形成起到了实质性的、具有创造性的主导作用。
法院总体裁判逻辑为,著作权的客体是人类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现行法律不赋予 AI 民事主体资格,AI 本身无法成为著作权人,虽然AI模型完成了具体的线条、色彩或文字组合,但你通过提示词、参数、迭代优化等方式,为作品注入了自己个性化的审美选择和思想表达,在上述情景中,AI应被视为一种高级的创作工具,而你才是真正的创作主体。
四、两条红线不能碰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既然如此,我只要在创作过程中下足功夫,我的AI生成文章就能拿到著作权。但需要明确,即便最终成果具备独创性、可版权性,但创作与使用环节仍暗藏侵权风险,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创作者不能触碰另外两条法律红线。
红线一:生成内容不能侵权
2025年11月,上海法院一审审理了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一个用户截取《斗破苍穹》动漫中的美杜莎角色动漫图片制作图包,通过平台训练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并公开发布,其他用户可借助该模型生成与美杜莎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著作权人Y公司后起诉至法院,主张用户侵犯其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模型的平台公司未尽平台责任,诉请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平台公司赔偿200万元,用户赔偿20万元,二被告连带赔偿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I模型生成物“再现”作品,故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害,且因本案中模型训练与生成物的输出均系用户实施的行为,故用户侵权行为成立。而关于平台,本案中平台公司未复制、传播侵权内容,且不能认定平台公司故意参与、教唆、帮助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未违反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
该判决意味着,用户用AI写文章的时候,如果AI的训练数据里包含了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素材,且生成结果又实质性相似于这些素材——用户可能不是在“创作”,而是在“洗稿”。
红线二:AI平台也有责任
2024年,浙江法院审结一起“AI自动生成奥特曼图片侵权案”。该案被告系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该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包括奥特曼在内的各类AI生成图片以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用户在该平台上分享奥特曼LoRA模型时会将AI生成的奥特曼图片作为封面图和示例图,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权利人认为平台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图片由用户上传后,置于平台中能够被明显感知的位置,平台应当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此外,平台从涉案AI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符合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侵权,故应认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五、最高法即将出手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宣布,正在起草专门的法律文件,系统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问题。
这是一个应当关注的信号。截至目前,法院判决均属于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摸着石头过河”——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去套AI时代的新问题,最高法正在起草的文件预计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规则、数据训练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届时,AI版权的“野蛮生长”时代将正式结束。
六、行动建议
如果你正在用AI写文章,或者打算开始用,我们建议:
第一,避免“一键生成党”。如果用户只是在对话框里输入了一行字,并将AI生成内容直接发出去,那么用户对生成内容享有权利的可能性极低。不仅是因为法律上很难认定为“作品”,更因为这种内容可能毫无竞争力——你能一键生成,别人也能。
第二,保留“创作痕迹”。法律保护“过程”,你的提示词、你的参数调整记录、你的筛选过程、你的修改痕迹——都是证明你进行了“独创性智力投入”的关键证据。
第三,在AI基础上做“人的增量”。相对安全的做法是:AI生成初稿/大纲 → 你进行结构调整、增加案例、改写关键段落、注入个人观点和经验 → 形成最终版本。这个过程中,你投入的每一分智力,都在加固你的著作权。
第四,关注最高法的进展。游戏规则正在重写。如果你把AI写作当作长期事业,那关注立法动态不是“可选项”,而是“必修课”。
七、写在最后:AI时代,“作者”的定义正在被重新书写
AI时代似乎给每个行业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恐慌感,特别是文学创作行业——AI都能写了,我还要干什么?但可能也有一些人认为,无所谓,反正法院管不到我。
我们认为,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把AI当作强大的工具,但永远记住,我们才应该是按快门的人。
你构思了主题,设计了结构,筛选了素材,你修改了表达,你注入了只有你才有的经验和判断——这些才是“创作”真正的内核。说到底,法律保护的不是“AI产出了什么”,而是“你投入了什么”。
AI可以帮你写,但它不能替你思考。
而法律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个思考的人。
注释
[1] 类似判决有(2021)京0491民初11889号、(2024)苏0581民初6697号、(2025)豫0506知民初228号。
[2] 类似判决还有(2025)赣0602知民初47号、(2025)津0319民初27276号、(2025)粤1403民初3214号、(2025)粤1403民初3215号、(2025)粤0192民初26762号、(2025)粤0192民初2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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